(2015)诸朱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诸城市奥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奥福特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83号原告诸城市奥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大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术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波。被告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奥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泰希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奥福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诸城市奥福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