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孔某某,女被告: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孔某某与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