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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孔某某,女被告: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孔某某与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