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佰华。委托代理人董好革。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群。委托代理人孙晓蓓。委托代理人纪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供应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葛文���人民陪审员 郑 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