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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立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与耿素平、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耿素平,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帅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连,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芳,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素平,女。原审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工业区文明大道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因与被上诉人耿素平、原审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6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上诉称,三上诉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65-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合同主体为耿素平、浚县亚都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体为耿素平、李永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的规定,借贷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从合同主体确定管辖法院不当,应予纠正。因借贷主体浚县亚都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浚县,故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6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