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程跃发与翟起盛、幺向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跃发,翟起盛,幺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程跃发,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树德,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起盛。被告幺向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跃发与被执行人翟起盛、幺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借款本息人民币258208.33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欠缴执行费3812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5180号判决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学 森代理审判员 郑 青 竹代理审判员 ��浩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