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叶丽媛与被执行人洪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媛,洪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叶丽媛,女,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洪茂英,男,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媛与被执行人洪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32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代垫诉讼费用586.5元。在执行过程期间,被执行人洪茂英名下的沙县凤岗麻公岭新村134号的记地产(沙房权证字第286**号)正在评估拍卖中,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