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有尔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尔,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34-1号原告周有尔,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121号。代表人段国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笛,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周有尔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有尔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有尔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周有尔负担。审 判 长 董 进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