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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平诉被告贾福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163号告赵桂平被告贾福安原告赵桂平诉被告贾福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苏欣宇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贾福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平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3年7月26日上午被告家安装的暖气接头断裂导致暖气水将楼下各户全淹,我家受到损害最为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被告承担其室内暖气爆裂跑水给原告造成的橱柜、地板、大衣柜、床、电视柜等被浸泡变形、开胶等损失和室内装饰等损坏的损失赔偿25000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福安辩称,2013年7月26日是我家的暖气接头蹦开给楼下造成了损失。这个事情的过错方有很多,一是质量问题、二是安装问题、三是楼房建筑质量问题。我家的14楼,原告家11楼,顺势漏下去,13楼我已经协商好,我赔偿2000元人民币,13楼已经签收条,我给付完毕了;12楼没有损失,原告家是11楼,实际损失没有评估报告所说的那些损失。我们当时进行协商的时候没有对金额达成一致。事情过后我的生活上发生些意外,我的车被砸车胎被爆,原告还骂我,所以关系恶化。我要求依法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桂平与被告贾福安系楼下楼上邻居关系。2013年7月26日,因被告贾福安家暖气接头断裂漏水造成原告家家具、地板等受损,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起诉来院。另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沈阳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赵桂平家受损物品价值进行司法评估,鉴定结论为评估的房屋内受损财产价值为人民币1873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资产评估报告作出后,原告申请对该份鉴定报告进行复议,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复议回复,认为“评估过程公正、公开;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法是用准确,充分考虑水淹后实际状况,评估结果正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因被告贾福安家漏水给原告家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财产损失已经司法评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贾福安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人民币1873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750元,按每天150元计算,一共5天,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以及误工状况,本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福安赔偿原告赵桂平财产损失人民币1873元;二、被告贾福安赔偿原告赵桂平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给付项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贾福安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