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