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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忆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忆,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郑忆,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黄群。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忆诉被告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的(2013)沪东证字第49510号公证书存在错误,故诉请撤销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3)沪东证字第49510号公证书。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斯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