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陈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李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陈喜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陈碧云,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汪岗镇陈庙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211251969070427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华与被告陈喜春、陈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华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华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华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龚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