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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王佑和,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谢华江,泰州市海陵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环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