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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桂萍诉被告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萍,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程桂萍,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山,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王留记,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刘小旭,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住长葛市原告程桂萍诉被告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程桂萍向本院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可以确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桂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