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桂萍诉被告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萍,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程桂萍,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山,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王留记,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刘小旭,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住长葛市原告程桂萍诉被告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程桂萍向本院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玉山、王留记、刘小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可以确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桂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