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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培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培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署西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叶炳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培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太阳8.9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为小区业主提供保洁、秩序维护、公共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等事实服务,由于被告2013年度与2014年度物业费未能及时交纳并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2013年度与2014年度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5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培霞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培霞于2015年5月16日前偿还原告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120元;二、原告沧州市易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于培霞主张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的违约金;三、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