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春兰与被告游树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兰,张革新,张立新,张建新,游树松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廖春兰,女,193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革新,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立新,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新,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春兰、张建新委托代理人刘文斌,(系张建新的丈夫,男,1945年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靳钢,株洲市天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游树松,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汉林,(系游树松侄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兰、张革新、张立新、张建新与被告游树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春兰、张革新、张立新、张建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春兰、张革新、张立新、张建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兰、张革新、张立新、张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春兰、张革新、张立新、张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彭中心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人民陪审员 言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