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让议、曾清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林让议,曾清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让议,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清珍,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让议、曾清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让议、曾清珍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2元,减半收取48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