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岩兵与池建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兵,池建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李岩兵,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超、李小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池建材,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兵与被告池建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岩兵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岩兵负担。审判员 林增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肇昱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