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良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23号罪犯李良彪。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李良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3日、2013年8月5日,罪犯李良彪两次分别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李良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3个表扬、一次记功。罚金7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李良彪的个人改造小结、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良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良彪犯抢劫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李良彪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