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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攀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