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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攻与何佳宁、李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攻,何佳宁,李祖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50号原告:王攻。委托代理人:应海波,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佳宁。被告:李祖良,系何佳宁丈夫。原告王攻为与被告何佳宁、李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攻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攻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攻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