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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熊艳、徐承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承毅,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福县平都镇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莲,主任。被执行人徐承毅,男,1983年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农业户口,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熊艳,女,1984年出生,非农业户口,住安福县平都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计生征决(2013)第402633号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徐承毅、熊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35364元,但被执行人徐承毅、熊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水榭春天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水榭春天支行的存款38594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户名),账号:0717010400011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文昌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