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庆庆与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庆,张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士军,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2015)利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士军所有的位于利津县××住宅区××号楼×单元××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庆庆已经与被执行人张士军达成执行和解,张庆庆同意解除对张士军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士军所有的位于利津县××住宅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