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西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美,宗天洪,牛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美,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宗天洪,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传兰,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峄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宗天洪的工资350000元(每月留1000元生活费)。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宗天洪的工资每月350000元(每月留1000元生活费)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