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嘉川,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村圣地路4号。法定代表人:俞超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1938.50元,由原告杭州裕富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