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弓克义、罗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克义,罗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12-2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弓克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罗战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弓克义、罗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弓克义、罗战成应给付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等合计83433元,被执行人弓克义、罗战成在执行通知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弓克义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兴信用社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