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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万贵与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贵,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周万贵,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原阿城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鲁洪刚,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周万贵申请执行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4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