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鸡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鸡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经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