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泰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湖州泰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92号原告: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下塘小区44幢205室。法定代表人:邱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林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小建,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泰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718号瓯江商城5幢17、18号。法定代表人:季兵,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泰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瓯江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