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传杰、沈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杰,沈东,高峰,李帅,荣海艳,王宏波,刘柏延,钟孝婷,宫朝,潘兰兰,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258号被执行人朱传杰。被执行人沈东。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李帅。被执行人荣海艳。被执行人王宏波。被执行人刘柏延。被执行人钟孝婷。被执行人宫朝。被执行人潘兰兰。被执行人郭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传杰、沈东、高峰、李帅、荣海艳、王宏波、刘柏延、钟孝婷、宫朝、潘兰兰、郭敏盗窃罪罚金刑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2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