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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厉细朋、汤礼花等与上海成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厉细朋,男,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汤礼花,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郑加福,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郑恩泽,男,201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法定代理人郑加福(系原告郑恩泽之父)。原告郑思琦,女,200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法定代理人郑加福(系原告郑思琦之父)。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慧玲,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立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上海成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严峰,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钱守一,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钱邦春,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润,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叶其光,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温州市利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程瑞尧,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被告孟凡伟,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温州市海川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负责人廖建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茜茜。被告潘勇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负责人陈志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细朋、汤礼花、郑加福、郑恩泽、郑思琦诉被告郑立和、上海成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钱守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钱邦春、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叶其光、温州市利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孟凡伟、温州市海川皮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潘勇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细朋、汤礼花、郑加福、郑恩泽、郑思琦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