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滁州燕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燕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59号原告:滁州燕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9921656-4。法定代表人:贺青艳,该公司经理。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752358-2。法定代表人:高翠凤,该公司经理。原告滁州燕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燕鹰公司与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海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有维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滁州燕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青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滁州海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滁州燕鹰公司诉称:2014年5月至11月,滁州海虹公司向滁州燕鹰公司采购裱纸机粘合剂,总货款220483.4元,已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经滁州燕鹰公司多次催讨,滁州海虹公司一直未付。现要求判令滁州海虹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0483.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滁州海虹公司未答辩。滁州燕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据一、滁州燕鹰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滁州燕鹰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据二、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滁州海虹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据三、滁州海虹公司采购单四份,证明滁州燕鹰公司与滁州海虹公司存在买卖关系。证据四、滁州燕鹰公司送货单原件四十六份,证明货款合计220483.4元。证据五、滁州燕鹰公司开具给滁州海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十二份、发票签收单三份及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滁州燕鹰公司开具了十二份增值税发票并且滁州海虹公司已收到,金额合计为220483.4元。滁州海虹公司未到庭,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的权利,也未举证。本院认为:滁州燕鹰公司的五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5月至11月,滁州海虹公司向滁州海虹公司采购裱纸机粘合剂。滁州海虹公司的采购单中载明:交易方式/送货地址:送货到厂价/滁州市城东工业区长江西路301号;账期:票到30天。滁州燕鹰公司给滁州海虹公司送货46次,价款合计220483.4元,滁州海虹公司工作人员均在滁州燕鹰公司的送货单签名。同时,滁州燕鹰公司给滁州海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并交给滁州海虹公司。滁州海虹公司只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170483.4元直接未付。本院认为:滁州海虹公司拖欠滁州燕鹰公司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滁州海虹公司应当积极清偿,本院对滁州燕鹰公司要求滁州海虹公司支付货款170483.4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燕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483.4元。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 园附: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