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海荣与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克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荣,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克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孙海荣。委托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公园村村部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红,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荣与被告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178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孙海荣负担。审 判 长 陈顺元人民陪审员 黄洪祥人民陪审员 端 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