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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刘培甫与孙堂旺、李同跃、王家冉民间借贷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甫,李同跃,王家冉,孙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甫,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同跃,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家冉,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孙堂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甫与被执行人孙堂旺、李同跃、王家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孙堂旺、李同跃、王家冉三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5年5月1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堂旺、李同跃、王家冉三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堂旺、李同跃、王家冉的银行存款,至本院银行账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扣划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