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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生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生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生和,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9月27日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生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生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肖生和窜至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附近,用一把镊子扒窃走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口袋内一部白色小米3代移动版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2.2015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肖生和又窜至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附近,用一把镊子扒窃走被害人卓某某上衣口袋内一部白色小米3C电信版手��。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74元,现已追回并发还卓某某。2015年2月7日晚,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抓获被告人肖生和。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生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生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生和处扣押到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生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卓某某的陈述,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5)43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本院(2013)荔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生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2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47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生和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肖生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生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被查扣到案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生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生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九十九元,偿还被害人张某某;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宇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