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恩春与王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春,王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春,女,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会平,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大贵镇。申请执行人王恩春与被执行人王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7)平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赔偿款12059.69元,交纳申请费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交纳了赔偿款12059.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