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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玉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02号被执行人肖玉良,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2013)荣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肖玉良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肖玉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