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玉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02号被执行人肖玉良,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2013)荣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肖玉良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肖玉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