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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与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黄安全,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郭宇,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代表人:潘蔡叶,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与被执行人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20400元(已算至2014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002元。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仍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20400元(已算至2014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00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华天环保设备厂短期内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