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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5时10分,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红色二轮摩托车沿南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南罗公路21km+200m处,将路南边停放的摩托车上乘坐的张某某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94.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事故现场图等证据佐证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其饮酒后将摩托车骑行了一段路程,走到永和镇街道由于人多,其推着摩托车行走时摩托车倒地,张某某抓住摩托车说其摩托车把她撞了,为此其和张某某发生过争吵。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5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华鲨牌125型红色二轮摩托车,沿南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南罗公路21km+200m处,即正宁县永和镇街道市场口路段时,将坐在停放的摩托车上的张某某撞伤。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700元。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作出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32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94.6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明现场方位及现场摩托车停放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事故发生的准确地点。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日11时许,其在永和镇市场口马路南边,骑在停放的摩托车上,东边来了一个摩托车撞在其摩托车上,造成其腿部肌肉受伤。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32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94.6mg/100ml。5、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日中午其应同学邀请去永和镇街道一酒店吃饭喝酒。吃饭时喝的九龙春白酒,其能喝二两多酒。之后其骑摩托车回家,骑行到永和镇街道市场口由于人多,其刹车准备推行,刹车时与一妇女相撞,摩托车倒地。那妇女抓住摩托车说其将她碰了,其与该妇女发生口角。后其给该妇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700元。其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其本人无照,其未戴安全头盔。7、协议书,证明2014年12月2日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700元。8、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其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霄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李世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苗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