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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梅娟与被告蔡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娟,蔡路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杨梅娟。委托代理人王言山,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蔡路。委托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娟与被告蔡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双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周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