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0703号原告张某。被告宗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时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她与被告宗某于1993年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因被告宗某常年在外,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现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她与被告宗某离婚。被告宗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宗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年××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张某于2015年4月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某与宗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张某主张其与宗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从家庭的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宗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