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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正红与叶金标、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红,叶金标,叶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严正红。委托代理人:方益成,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标。被告:叶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正红与被告叶金标、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正红以被告叶金标、叶向民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金标、叶向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正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正红撤回对被告叶金标、叶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严正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