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姜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云,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66岁,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姜忠,73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元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0一五年六月起每月扣留姜忠工资款捌佰元整,直至扣清伍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为止。此款汇入王桂云工商银行平庄支行的账户上。账号621558060500047873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