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委善与王永强、高粉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48号申请人王委善与被执行人王永强、高粉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沁端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委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强、高粉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高粉红年事已高,不宜采取拘留措施。2015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