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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国花与行唐县盛太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花,行唐县盛太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花,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立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行唐县盛太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香娥,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国,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2月原告家八头大小不一奶牛入住被告奶牛养殖小区饲养。2014年8月24日早晨,原告家去喂牛时发现其中4头奶牛死亡。原告后报警,经公安机关抽血化验,死亡奶牛不是中毒所致。原告当时未申请尸检。2014年8月24日上午原告家将四头死亡奶牛卖掉,得款1300元。原告说不清四头奶牛死亡的具体原因。原告家的奶牛和李五牛家的奶牛同在被告奶牛养殖小区的一个院落喂养。2014年8月23日晚上,原告丈夫喂完牛后,最后锁门离开。被告奶牛养殖小区并不持有该养牛院落的钥匙。被告设有安保人员并安装了监控等设施。原告称入住奶牛被盗、死亡、丢失、砸死,被告都有责任,要求被告赔偿4万元。被告否认,并称奶牛都是由养殖户自行看管,如果奶牛丢失,小区有责任。原告认可其奶牛入住被告小区时,没有说过奶牛如何管理,其间也没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2014年12月19日李海伟、李吉章、赵小四的书面证明材料。载明:8月23日晚,在李彦国奶厅死了四头牛,经公安化验没中毒现象,死亡原因不知,李彦国家说每头牛补偿不超过1000元,经李海威协调无效,又经李吉章和大队领导赵小四调解无效。2、两份录音证据:第一份载明原告所提交书面材料的形成过程以及被告奶厅管事的李海伟让原告家奶牛入住时什么也没说,李海伟说奶厅有看管责任;第二份载明李彦国的西邻老刚听见事发当晚牛有不正常叫声。3、行唐县公安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原告报案称其家四头奶牛被毒死。原告家和李五牛家一个院。按照奶厅规定,晚上奶厅负责看管,所以晚上两家从来没有在奶厅看管过奶牛。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当时是说看面子可适当补偿点,不认可说是奶厅致其奶牛死亡,小区只是负责养殖户的奶牛不被盗、不被投毒。原告奶牛占的是独门独院,小区也没有原告奶牛所占院落的钥匙。小区即便有看管责任,但也不能保证原告的牛不死。对原告的询问笔录无异议。被告提交证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载明被告名称为行唐县盛太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香娥。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审认为,原告家奶牛入住被告奶牛养殖小区进行喂养时,双方关于如何管理奶牛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原告家奶牛与他人奶牛喂养处所系独院,晚上喂养完毕后,原告家人即锁门离开,被告奶牛小区也未掌控该院落的钥匙。原告家奶牛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化验排除投毒致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奶牛死亡存有过错,而仅以是在被告奶牛养殖小区死亡而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判后,上诉人张国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重新判决。事实与理由为:村内养牛户奶牛入住被上诉人的养殖基地饲养,所产的鲜奶全部交给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给牛户提供牛舍及一切设施,负责看管。白天养牛户饲养,晚上由被上诉人负责看管、管理。上诉人的牛死亡当天晚上,被上诉人根本就不知道,第二天早晨上诉人喂牛时才发现牛死亡,单凭这一点就是被上诉人看管失职。一审时上诉人出示的李海威、老刚的两份录音,说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如被上诉人当晚告知上诉人奶牛有不正常叫声,就不会出现死亡现象。公安机关排除投毒致死,说明上诉人喂草料时没毒,说明奶牛死亡上诉人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看管不负责任,造成奶牛死亡,因此一审驳回原告诉请,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行唐县盛太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辩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奶牛死亡不存在管理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为方便养殖户喂养奶牛、交售奶牛,为养殖户搭建喂养和卖奶的平台,同时为防奶牛被盗还专设有安保人员,负责本社区的安保工作。故奶牛的日常管理之责归各养殖户,社区的安保责任归被上诉人,若发生奶牛被盗等安全事件,被上诉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除此之外免责。上诉人进驻小区,占用的是独门独院,钥匙由上诉人独自持有。现奶牛死亡,上诉人在没有进一步做尸检确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就将奶牛处理,在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推断系突发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大,突发疾病死亡被上诉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仅凭老刚一人听到牛不正常叫声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且养殖小区居住那么多头牛,老刚怎么知道是谁家的牛发出的叫声,更不能证明不正常的叫声后所导致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奶牛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家养的奶牛免费入住被上诉人奶牛养殖小区,上诉人自家喂养,被上诉人并不负责喂养,上诉人掌握其院落的钥匙,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方责任。上诉人的奶牛于夜间死亡,经公安机关化验排除投毒致死,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上诉人出示的李海威及老刚的证言均为个人单方证言,不足以证实上诉人的主张。那么上诉人仅以其奶牛在被上诉人奶牛养殖小区死亡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0元,由上诉人张国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