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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丽业与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业,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045-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956。法定代表人任立梅。关于陈丽业诉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丽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发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5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