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宁与范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召龙,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召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宁。上诉人范召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按范召龙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本院以传票方式依法传唤了上诉人范召龙,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召龙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范召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学彦审判员 杨彦龙(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