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耀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李耀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史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斌。委托代理人牛申年,山西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耀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交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翠芳、被上诉人李耀斌的委托代理人牛申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审判长 潘 文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