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白锐申请胡艳彬、曹艳香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锐,胡艳彬,曹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白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胡艳彬,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曹艳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白锐与被执行人胡艳彬、曹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利人白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房产均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白锐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4月29日被执行人胡艳彬、曹艳香尚欠申请人白锐本金19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