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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叶秀伟与周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叶秀伟与被执行人周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秀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3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2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131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9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