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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马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5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归镇南村工业区龙河路21号。被执行人:马江峰,系石河子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江峰价值人民币405291.74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梅 搜索“”